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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诉企业生态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

2018-08-29


 因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要求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5514.31万元。

2014年5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公司营销部经理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供水中断50多个小时。

案发后,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虽被判刑,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今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明确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省政府依照《方案》向事发地法院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全国首次以省政府作为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省政府最初提出的赔偿费用为3700多万元,但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费用为5514.31万元。该案审判长顾金长介绍,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本案中,企业污染的水源有两处,原告在用类比方法计算兴化段水域生态修复费用时,没有考虑到该水域相对封闭,修复难度大于长江靖江段水域,原索赔金额不足以保护受损的环境。法院遂当庭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增加赔偿数额。之后,经过科学评估和进一步细化计算,最终得出5514.31万元的赔偿金额(顾敏 顾介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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